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8民初143号
申请人:**强,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邵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强诉被申请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秦安县城关营业所银行账号为xxx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00877.08元依法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甘: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秦安县城关营业所银行账号为xxx账户中200877.08元的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由原告**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海霞
书 记 员 马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