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的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混凝土款等合计2315273元。202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2022)甘05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23年4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46437.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502执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