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3038763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75903144Q,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767739257H,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6708329222,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西川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某,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异议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本院立案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某、宋某某、邵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