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

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天水东峰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5执4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安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水东峰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草川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1MA73M6HC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东峰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天水仲裁委(2019)天仲裁字66号国内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迄今仍未履行。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清国用(2016)第570号)。嗣后,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1.221999.238917.1&user_id=829073545)先后二次公开拍卖该财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068348.57元接受该财产抵债,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清国用(2016)第570号)作价人民币13068348.5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工程款,该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