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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292号 解除申请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京02财保31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53579.11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冻结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9305.4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53579.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