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业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8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8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2021年12月22日,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