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875号
申请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
保全费147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