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81执1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8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2020)冀06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北京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8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2020)冀06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