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卧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巴里坤卧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融合路华宇大厦第一幢一层。
负责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玲,伊州区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里坤卧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湖滨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尧,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强,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辽·加海,男,1975年12月9日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
负责人: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元颖,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古丽合尼木尼牙孜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哈得尔 江 玉努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车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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