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652号
原告:***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律所宿舍。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