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710号 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友谊路5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1170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数额限于2173768.86元。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限于2173768.8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