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67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李珺,男,1981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梓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