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959号
原告:绵阳市固坤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按州区桑枣镇云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0897396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欣,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6号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固坤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绵阳市固坤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绵阳市固坤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固坤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