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84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颜路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