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YR849XM,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A2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但一审时中铁公司已明确陈述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释明;且其庭审后也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可一审法院未经释明而径直以其不申请鉴定为由认定其举证不能并判决驳回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此处理方式显然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亦导致本案具体损失这一基本事实无法确定,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根据本案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或申请鉴定以确定本案具体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中铁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73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