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调字{2023}16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0000元的义务。经网络系统调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185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18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