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686号
原告:喀什市华盛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5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01MA79YB919K。
经营者:林华康,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323010039XQ。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喀什市华盛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华盛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华盛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9.59元,由原告喀什市华盛建材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