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民初448号
原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2323010039X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拉瓦镇克孜勒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女,1948年8月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於宝钗,女,1999年7月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於某1,男,200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於某2,男,2007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以上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於宝钗、於某1、於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半65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琴 辉
人民陪审员 马能斌
人民陪审员 刘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