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207号之二
原告:喀什广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东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喀什广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吉沙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喀什广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原告喀什广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广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元、保全费546元,由喀什广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