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古勒巴格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占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5)喀中法执字第77号之六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22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规避执行之嫌,存在抗拒执行的情形,已符合限制高消费的法定情形,5月10日,经合议庭合议,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在后期传统查控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目前人在哈密,具体住址不详。通过本院委托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地,本院执行人员于5月17日,在哈密市科苑城10号楼1204室找到执行人**、***下落,通过线下传统调查,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承诺的6月左右支付的案款,受疫情影响一直没有开工无法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16296元,执行到位0元。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 包 汉 杰
审判员 孙 延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布都 热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