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22执202号
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新2822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支付欠款1,857,754.28元及执行费20,978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向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到期债务申请书,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在轮台县党委政法委享有的到期债权,后我院向债权人轮台县党委政法委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同日,轮台县党委政法委同日向我院出具复函,不予支付该笔到期债权;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追加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2021)新28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案全部债务。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分公司、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承诺于2021年7月5日前将本案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并同意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本院已将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2822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建国 审  判  员   麦尔旦 审  判  员   刘 剑
书  记  员   尹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