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执异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莎车县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汪建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齐乃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通,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莎车县住建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虹
审判员 张荣琴
审判员 马瑞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米叶赛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