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约**、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54号
原告:***·约**,男,1970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被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其乃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约**与被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约**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约**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6.77元,减半收取计14623.39元,由***·约**负担。
审判员 徐  显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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