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海兴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33号
原告:喀什海兴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喀什海兴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喀什海兴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海兴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海兴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强  新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育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