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5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现住喀什市。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马德俊
审判员 努尔麦麦提·吐尔孙
审判员 李宏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蒲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