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财保287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422364187。

法定代表人:於超,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