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12号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422364187。
法定代表人:於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佼
书记员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