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01执异4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儒,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喀什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喀什市艾斯兰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梅,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任 建 华
人民 陪 审员   胡 德 福
二 ○ 二 ○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美克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