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1308号
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RWDK4E。
经营者:宋开维,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俐杉,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团结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38382965Y。
法定代表人:向洋志,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诉被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元,由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吉红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陈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