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宏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242号
原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向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莎车县宏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李江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莎车县宏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尔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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