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888号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78C4R9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西侧建设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中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0738382965Y,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团结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向洋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喀什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84元,减半收取计2,738.92元,由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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