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1民初680号
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区布尔津县双湖路东、五彩滩路南第一大道******商铺(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贵,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也拉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倪晓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东和路**。
法定代表人:倪晓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也拉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婷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