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4321民初1062号
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双湖路东、五彩滩路南第一大道******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英,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住所地: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
投资人:何金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以下简称宏图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英、被告宏图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兴业公司与宏图砖厂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多孔砖购销合同》;2.判令宏图砖厂返还购砖款1,174.29元;3.判令宏图砖厂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3日,兴业公司与宏图砖厂签订《多孔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宏图砖厂向兴业公司施工的哈巴河县桦鼎铭城小区供应多孔砖,价格0.68元/块,价格包含税、装卸费、运费,宏图砖厂每天必须保证向兴业公司供应40,000块,总量预计2,000,000块,最终以实际使用量结算价款。宏图砖厂在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材料时,兴业公司不能无故终止宏图砖厂供应材料,否则按照违约处理。若宏图砖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也按照违约处理。双方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00,000元。兴业公司按照约定提前支付预付款共计667,532.29元,宏图砖厂通过陈梦瑶退还150,000元。宏图砖厂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宏图砖厂在48日内供应多孔砖共计721,550块。兴业公司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多次从他处高价调运红砖,宏图砖厂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兴业公司施工进度及施工成本,经催告,宏图砖厂仍不按照合同约定数量供应多孔砖,宏图砖厂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宏图砖厂辩称,对尚欠兴业公司的砖款336.29元同意退还,兴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兴业公司已单方在2020年6月份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在6月份已经通过口头及行为解除了合同。目前,宏图砖厂对尚欠兴业公司的砖款336.29元同意退还。兴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宏图砖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违约方是兴业公司,宏图砖厂是按兴业公司给其通知的每天砖的使用量供应的,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布尔津县至哈巴河的运输车辆被严格控制数量及重量,宏图砖厂仍按照兴业公司的要求积极提供红砖,并没有发生违约。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兴业公司与宏图砖厂签订《多孔砖购销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兴业公司)向乙方(宏图砖厂)购买多孔砖0.68元/块,总量预计二百万块,以实际使用量结算。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第二天的用砖量,乙方必须保证每天供应4万块砖,价格涨价不涨。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兴业公司向宏图砖厂共计预付购砖款667,532.29元,宏图砖厂向兴业公司退还购砖预付款150,000元;宏图砖厂向兴业公司共计交付759,350块多孔砖。
2020年6月17日,兴业公司要求宏图砖厂尽快退钱,经双方协商,兴业公司要求宏图砖厂先退兴业公司已预付的购砖款200,000元,后再核对账目。2020年6月28日,宏图砖厂向兴业公司发送消息:“马上最后一车也送到咱们工地去了,哥哥考虑好,如打款,接着排车,如收不到款,厂子认为工地取消合同,我们做下个工地的安排”,兴业公司回复:“把砖数量对一下”。
以上事实有兴业公司提交的多孔砖购销合同、收款收据、供货台账、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宏图砖厂提交的多孔砖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兴业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宏图砖厂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兴业公司与宏图砖厂签订《多孔砖购销合同》后,双方均已部分履行合同。2020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宏图砖厂询问兴业公司将剩余预付砖款全部退回还是退200,000元时,兴业公司要求宏图砖厂退还部分预付购砖款200,000元,并要求核对账目,后宏图砖厂向兴业公司退还预付购砖款150,000元;2020年6月28日,宏图砖厂再次与兴业公司沟通,告知兴业公司如不再次支付预付款,则视为取消合同;兴业公司回复把砖数量核对一下后,未向宏图砖厂再预付任何款项。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对解除《多孔砖购销合同》达成合意,故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合同解除后,兴业公司向宏图砖厂尚未交付价值1,174.29元的多孔砖,故兴业公司要求宏图砖厂返还预付购砖款1,174.2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兴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在解除合同时就宏图砖厂是否支付其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对兴业公司要求宏图砖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宏图砖厂辩称,在疫情期间经双方协商,其向兴业公司所供砖中有117,800块砖为0.69元/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宏图砖厂该辩驳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购砖款1,174.2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406元,由被告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友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