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北屯市永固陶粒砖厂与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1执保28号
申请保全人:北屯市永固陶粒砖厂,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经营者:苏新成,北屯市永固陶粒砖厂业主。
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胡平,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北屯市永固陶粒砖厂与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北屯市永固陶粒砖厂申请对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的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的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姜英林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