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51号之三
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俞江山。
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944.06元,减半收取计62,472.03元,由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美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