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1执保34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荣,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双湖路东,五彩滩南路第一大道A座二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提供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80000元的新43工01309大型工程机铲车(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80000元的新43工01309大型工程机铲车(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1420元,由被保全人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