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221号
原告: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疏附县人民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库尔班·阿布都热依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丽努尔·阿布都拉,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疏勒县水管总站,住所地新疆疏勒县胜利南路2院。
法定代表人:贺勇,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沁,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男,1969年出生,该站职工,住新疆疏勒县。
原告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疏勒县水管总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6.28元(原告已预交1,836.28元),由原告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双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