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县淼森鑫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 法定代表人:库尔班·**都热依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疏勒县淼森鑫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疏勒县巴合齐乡1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疏勒县淼森鑫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2民初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疏勒县淼森鑫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现已执行612306.39元。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喀什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122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 审判员 阿卜力克木图尔 审判员 唐  天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