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喀什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529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负责人:吴仕磊,该团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吾斯塘博依路3院。
法定代表人:吾加洪·赛麦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依汉古丽·如孜,女,1965年出生,系喀什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喀什地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与被告喀什新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6部队负担。
审判员 唐   天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曼姑·阿卜力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