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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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奉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13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龚伟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才,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屠诺宁,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江牡飞,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屠诺宁、江牡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