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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385号
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北郊黄龙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19468304。
法定代表人:夏桂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汇明路98号(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2F51XW。
法定代表人:汪建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2093910Q。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