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3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周建明,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汤霞英,女,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袁强,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朱昊勤,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明星,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高英,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戴李双,女,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月红,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卫国,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方建平,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陆渊,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卞建明,男,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何仙桥,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孙曙光,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伟,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执行人:邱琪琪,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凌立,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汤利忠,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莘燕飞,女,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
申请执行人**、***、周建明、汤霞英、胡雪莲、袁强、朱勤昊、***、张明星、高英、戴李双、徐月红、黄卫国、方建平、陆渊、卞建明、何仙桥、孙曙光、郑伟、邱琪琪、凌立、汤利忠、莘燕飞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4950号、(2016)浙0502民初5215号、(2016)浙0502民初5220号、(2016)浙0502民初6874号、(2016)浙0502民初5235号、(2016)浙0502民初6869号、(2016)浙0502民初5237号、(2016)浙0502民初2086号、(2016)浙0502民初5225号、(2016)浙0502民初5219号、(2016)浙0502民初5214号、(2017)浙0502民初856、(2016)浙0502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及吴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字(2016)第0086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101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084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102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099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103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107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100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088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089号、吴劳人仲字(2016)第01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明、汤霞英、胡雪莲、袁强、朱勤昊、***、张明星、高英、戴李双、徐月红、黄卫国、方建平、陆渊、卞建明、何仙桥、孙曙光、郑伟、邱琪琪、凌立、汤利忠、莘燕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1754497.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截至2022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英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建明、汤霞英、胡雪莲、袁强、朱勤昊、***、张明星、高英、戴李双、徐月红、黄卫国、方建平、陆渊、卞建明、何仙桥、孙曙光、郑伟、邱琪琪、凌立、汤利忠、莘燕飞。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30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