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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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3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施桂兴,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管锋华,男,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游宏峰,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义立,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谢仲华,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雪奎,男,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卢建明,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董建俊,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
申请执行人***、***、施桂兴、管锋华、游宏峰、陈义立、谢仲华、***、张雪奎、卢建明、董建俊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4301号、(2018)浙0502民初4284号、(2018)浙0502民初4285号、(2018)浙0502民初4286号、(2018)浙0502民初4287号、(2018)浙0502民初4288号、(2018)浙0502民初4290号、(2018)浙0502民初4297号、(2018)浙0502民初4300号、(2018)浙0502民初4291号、(2018)浙0502民初4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桂兴、管锋华、游宏峰、陈义立、谢仲华、***、张雪奎、卢建明、董建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施桂兴、管锋华、游宏峰、陈义立、谢仲华、***、张雪奎、卢建明、董建俊劳务工资96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截至2022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英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施桂兴、管锋华、游宏峰、陈义立、谢仲华、***、张雪奎、卢建明、董建俊。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30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