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3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定明,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武,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梁正木,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丁月武,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贾明礼,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梁正菊,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朝江,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孙礼凤,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孙孟翠,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孙玉霞,女,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宝满,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万桂友,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长峰,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二舵,男,汉族,1996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何凤德,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长美,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执行人:黄凯,男,汉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杜文思,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许平化,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季振,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许国平,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杜文杰,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方英松,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文建,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余新茂,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余彬,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祖瑞,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宗梅,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淑芬,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朱明,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费巍文,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汪树森,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大河,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忠良,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施伟根,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林根,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利兵,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董建俊,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
申请执行人***、***、黄定明、李武、胡小平、梁正木、丁月武、贾明礼、梁正菊、刘朝江、孙礼凤、孙孟翠、孙玉霞、张宝满、万桂友、刘长峰、陈二舵、何凤德、刘长美、黄凯、杜文思、许平化、季振、***、许平国、杜文杰、方英松、王文建、余新茂、余彬、黄祖瑞、陈宗梅、陈淑芬、朱明、徐建军、费巍文、汪树森、徐大河、沈忠良、施伟根、陈林根、黄利兵、董建俊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384号、(2016)浙0502民初385号、(2016)浙0502民初386号、(2016)浙0502民初396号、(2016)浙0502民初397号、(2016)浙0502民初398号、(2016)浙0502民初369号、(2016)浙0502民初370号、(2016)浙0502民初371号、(2016)浙0502民初372号、(2016)浙0502民初387号、(2016)浙0502民初388、(2016)浙0502民初390号、(2016)浙0502民初391号、(2016)浙0502民初392号、(2016)浙0502民初393号、(2016)浙0502民初395号、(2016)浙0502民初373号、(2016)浙0502民初374号、(2016)浙0502民初375号、(2016)浙0502民初376号、(2016)浙0502民初377号、(2016)浙0502民初378号、(2016)浙0502民初379号、(2016)浙0502民初380号(2016)浙0502民初381号、(2016)浙0502民初382号、(2016)浙0502民初383号、(2016)浙0502民初399号、(2016)浙0502民初400号、(2016)浙0502民初401号、(2016)浙0502民初402号、(2016)浙0502民初403号、(2016)浙0502民初404号、(2016)浙0502民初405号、(2016)浙0502民初406号、(2016)浙0502民初407号、(2016)浙0502民初408号、(2016)浙0502民初412号、(2016)浙0502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定明、李武、胡小平、梁正木、丁月武、贾明礼、梁正菊、刘朝江、孙礼凤、孙孟翠、孙玉霞、张宝满、万桂友、刘长峰、陈二舵、何凤德、刘长美、黄凯、杜文思、许平化、季振、***、许平国、杜文杰、方英松、王文建、余新茂、余彬、黄祖瑞、陈宗梅、陈淑芬、朱明、徐建军、费巍文、汪树森、徐大河、沈忠良、施伟根、陈林根、黄利兵、董建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13512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截至2022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英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定明、李武、胡小平、梁正木、丁月武、贾明礼、梁正菊、刘朝江、孙礼凤、孙孟翠、孙玉霞、张宝满、万桂友、刘长峰、陈二舵、何凤德、刘长美、黄凯、杜文思、许平化、季振、***、许平国、杜文杰、方英松、王文建、余新茂、余彬、黄祖瑞、陈宗梅、陈淑芬、朱明、徐建军、费巍文、汪树森、徐大河、沈忠良、施伟根、陈林根、黄利兵、董建俊。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30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