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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3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祖瑞,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9。
申请执行人:金占荣,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1。
申请执行人:谢永林,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宝华,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武华淦,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天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钟建江,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2。
申请执行人:张学斌,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学斌,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杨葵,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施伟平,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忠宝,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缪洪家,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水根,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忠良,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林根,男,1956年12月25日,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史中华,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汪丛林,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金山,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1。
申请执行人:文宗栋,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5。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加新,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有创,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3。
申请执行人:高全山,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建良,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费学文,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荣仙,男,1953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马正杰,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施培林,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施伟根,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梅治国,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
申请执行人***、***、高全山、胡有创、黄加新、黄祖瑞、金占荣、王宝华、谢永林、费学文、黄荣仙、刘固、马正杰、梅治国、缪洪家、沈水根、沈忠良、施培林、施伟根、史中华、汪丛林、王金山、文宗栋、武华淦、赵天星、钟建江、赵建华、张学斌、郑学斌、***、施伟平、陈忠宝、陈林根、徐杨葵、赵建良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4339号、(2018)浙0502民初4321号、(2018)浙0502民初4331号、(2018)浙0502民初4337号、(2018)浙0502民初4332号、(2018)浙这0502民初4318号、(2018)浙0502民初4324号、(2018)浙0502民初4335号、(2018)浙0502民初4322号、(2018)浙0502民初4334号、(2018)浙0502民初4259号、(2018)浙0502民初4340号、(2018)浙0502民初4275号、(2018)浙0502民初4252号、(2018)浙0502民初4254号、(2018)浙0502民初4323号、(2018)浙0502民初4329号、(2018)浙0502民初4320号、(2018)浙0502民初4257号、(2018)浙0502民初4313号、(2018)浙0502民初4338号、(2018)浙0502民初4326号、(2018)浙0502民初4313号、(2018)浙0502民初4327号、(2018)浙0502民初4316号、(2018)浙0502民初4342号、(2018)浙0502民初4317号、(2018)浙0502民初4258号、(2018)浙0502民初4333号、(2018)浙0502民初4336号、(2018)浙0502民初4315号、(2018)浙0502民初4319号、(2018)浙0502民初4328号、(2018)浙0502民初4330号、(2018)浙0502民初432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全山、胡有创、黄加新、黄祖瑞、金占荣、王宝华、谢永林、费学文、黄荣仙、刘固、马正杰、梅治国、缪洪家、沈水根、沈忠良、施培林、施伟根、史中华、汪丛林、王金山、文宗栋、武华淦、赵天星、钟建江、赵建华、张学斌、郑学斌、***、施伟平、陈忠宝、陈林根、徐杨葵、赵建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合计3266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截至2022年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英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全山、胡有创、黄加新、黄祖瑞、金占荣、王宝华、谢永林、费学文、黄荣仙、刘固、马正杰、梅治国、缪洪家、沈水根、沈忠良、施培林、施伟根、史中华、汪丛林、王金山、文宗栋、武华淦、赵天星、钟建江、赵建华、张学斌、郑学斌、***、施伟平、陈忠宝、陈林根、徐杨葵、赵建良。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30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