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你银行的存款272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