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7618号
原告:新疆腾龙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远方市场A期1A4区05号
法定代表人:马同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附143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腾龙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腾龙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腾龙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热木·阿不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