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石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市昆仑大道同鑫建材租赁站、塔什库尔干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484号
原告:喀什市昆仑大道同鑫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01MA79Q9FF2H,住所地:喀什市昆仑大道(南关桥头)。
经营者:胡德江,该租赁站业主,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住喀什市昆仑大道租赁站内。
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6666774489,住所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刚,该公司监事。
原告喀什市昆仑大道同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昆仑大道同鑫建材租赁站以其已与塔什库尔干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昆仑大道同鑫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3.44元,减半收取2,976.72元,由原告喀什市昆仑大道同鑫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朱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