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2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青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街。
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我院立案后,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以及重庆市綦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重庆市綦江区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东 明
审判员 王 德 强
审判员 阿布都瓦依提·赛麦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艺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