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62号。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该公司销售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 建 强
审判员 王 利 民
审判员 王 甜 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巴哈提努尔·阿日甫江